(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拾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正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3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海正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拾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3号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海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迎晨。被告:广州市拾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平,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正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拾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何 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楚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