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瑶民一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何洪兴与项南、朱仁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兴,项南,朱仁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01884号原告何洪兴,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项南,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被告朱仁娟,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洪兴与被告项南、朱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洪兴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项南、朱仁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马良英名下位于颍上路615号北美印象雅苑*幢**室,建筑面积87.19平方米(房地权合庐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洪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项南、朱仁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