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徐德成、潘桂兰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德成;潘桂兰;徐自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成,男,1934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潘桂兰,女,1936年8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自国,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徐德成、潘桂兰与被执行人徐自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隆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德成、潘桂兰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自国履行给付0.4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自国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隆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