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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与宁安市昌洋甜叶菊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宁安市昌洋甜叶菊专业合作社,海林阳光甜叶菊专业合作社,东台润洋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2853860-4。法定代表人:孙逸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安市昌洋甜叶菊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三块石村,组织机构代码68143596-5。法定代表人:孙守昌,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海林阳光甜叶菊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马场村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8488669-X。法定代表人:贾俊杨,该合作社理事长。第三人:东台润洋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科技产业园一区,组织机构代码668984337。法定代表人:WIMALARATANE,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与宁安市昌洋甜叶菊专业合作社、海林阳光甜叶菊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安市昌洋甜叶菊专业合作社、海林阳光甜叶菊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海林阳光甜叶菊专业合作社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367594元。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同意对海林阳光甜叶菊专业合作社在东台润洋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的货款367594元暂停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2012年3月1日本院本院依法对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东台润洋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东台润洋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款367594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德央审判员  程 峰审判员  臧良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