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滕甲与青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滕甲,兰溪市××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甲。法定代理人梅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某、童某某。原审第三人兰溪市××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头。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某某。上诉人青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友××)与被上诉人滕甲、原审第三人兰溪市××力机械有限公司(同力公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1)金兰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滕乙诉称,原告系第三人单位职工,2010年1月4日下午,原告及其同事朱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四人在型号j55-630的6300kn离合器式螺旋压力机前生产操作,该机器的油封盖(由8个8mm的螺丝固定)突然弹出击中原告的头部,造成原告严重伤情。原告因此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后鉴定为一级伤残。击中原告的机器是被告公某生产,事故发生后,第三人立即发函给被告公某,要求其派员查找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进行处理。2010年1月7日,被告公某派员来第三人处处理相关事宜,双方达成设备更换协议:由被告方用j53-630型双盘摩擦压力机调换有质量问题的j55-630型离合器式螺旋压力机。被告方对机器问题已解决,但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却一直未赔偿。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缺陷产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药费297208.04元,残疾赔偿金547180元,误工费26835.68元,护理费561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30元,交通费7820元,营养费8629.20元,后续治疗费146000元,鉴定费22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682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797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744149.9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被告益友××辩称,诉状中原告所称的被告公某的产品质量缺陷是不成立的,我公某生产经营的压力机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的,符合国标2548.1-1599标准,没有制造设计缺陷,第三人自2005年9月购买之后,一直是正常使用的,至事发前被告也没有收到过第三人针对该设备的质量异议。滑块端盖出现脱落的原因是系第三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没有按照保养周期及时更换液压油,导致滑块内部液压油下降,空气进入,致使设备在机器运行中压力异常增高,导致端盖飞出,针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我们不清楚。原告是否是第三人的操作工人有异议,原告在操作过程中擅自离开了压力机安全操作界面,站到设备的背面(设备运转区)。原告在工作期间没有配戴安全帽,我们认可鉴定结论第一条,滑块端盖脱落的原因是“工作时产生了瞬间压力加端盖所涉油路润滑油路内存在较多气泡”所形成的瞬间强大冲击力作用于甲盖上所致。对鉴定结论第二条,该压力机不存在安全质量隐患问题,因为该国标没有对此作出强行标准。发生事故时,该压力机润滑油油面太低产生气泡,所以容易产生强大的冲击。润滑油内杂物太多,导致螺杆与螺母之间的间隙变小,润滑油流畅不通,所以当滑块到达顶端时,不能正常地卸压,导致内部产生异常的压力。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机械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磨损,滞留在润滑油中,而没能被及时清理,所以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第三人在使用中事故发生前更换了端盖上的8只螺栓,被更换过的螺栓是否上均匀,是否达到设计的要求我们不清楚。综上所述,事故的发生与生产方无任何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第三人同力公某辩称,我方已经垫付医疗费299934.04元,预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126375.70元(包括了在医院里请护工的费用28800元),合计426309.74元。我方对原告已经尽到责任。造成原告伤害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提供给第三人的压力机存在设计工艺等方面的缺陷造成的,而第三人在本次事故中是没有任何过错,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被告来承担。第三人也要求被告退还第三人为原告所垫付的费用。原判认定,2005年9月,第三人同力公某向被告益友××购买型号为j55-630型的300kn离合器式螺旋压力机一台,2006年6月交付使用。第三人对压力机的日常维某某要是采用目测方式观察润滑油油位、端盖上的紧固螺栓是否松动,未按说明书要求每季评估润滑油性能。被告提供的说明书对设备维保有关内容作出明示有的:每周用扳手检查各重要部位螺栓是否松动,每季检查评估润滑油性能,但未明示哪些部位为重要部位和重要螺栓、未提及端盖承压及相关的安全维护事项。原告滕甲系第三人的职工,2010年1月4日下午1时半许,原告及其同事朱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四人在型号为j55-630型的6300kn离合器式螺旋压力机前生产操作,该机器的油封盖(由8个8mm的螺丝固定)突然弹出击中原告的头部,造成颅骨骨折、开放性脑挫裂伤、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伤情。原告先后去兰溪市人民医院、金华市中医院、兰溪市第三医院住院、门诊治疗,花治疗费296936.74元。2010年12月28日,经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评定为一级伤残;建议误工时间为至本次定残日前一天;自受伤之日起存在一级护理依赖;营养时间4个月;后续治疗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确定。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单位来人分析处理相关事宜。2010年1月7日,被告单位派出二位技术人员到第三人处进行分析,并决定于2010年1月8日对事故设备进行拆检,次日又进行了分析,因双方观点不同,未有结论,被告单位的技术人员答应在一周内答复。经过协商,被告与第三人就事故设备的更换达成了协议,被告单位用j53-630型双盘摩擦压力机调换j55-630型离合器式螺旋压力机。诉讼期间,根据被告申请,原审法院对事故发生的j55-630型6300kn离合器式螺旋压力机滑块端盖脱落原因,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进行司法鉴定。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组成专家组,经过现场调查、勘验,了解各方反映的情况,并进行听证调查,经过事故原因分析后,得出的鉴定结论为:一、涉案压力机滑块端盖脱落的原因是“工作时产生的瞬间压力+端盖所涉润滑油路内存在较多气泡(滑块行程控制节流阀的油腔在工作时反复充压使油液中混入空气;油位偏低时,空气混入更多)”所形成的瞬间强大冲击力作用于甲盖(不排除紧固端盖的8只螺栓未均匀拧紧或个别螺栓存在质量问题等因素)上所致。二、涉案压力机说明书中未有端盖的承压安全养护告知、涉案压力机上无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涉案压力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端盖所涉的润滑油路无安全保护装置。另查明,原告滕甲有兄弟四人,其中二哥滕丙于1995年5月11日死亡,实际抚养人有:母亲祝某某,1945年4月15日出生;儿子滕丁,2001年11月28日出生。2010年11月16日,兰溪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原审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本案中,发生事故的压力机,说明书中未有端盖的承压安全养护告知、涉案压力机上无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涉案压力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端盖所涉的润滑油路无安全保护装置。以致在第三人长期使用过程中,使润滑油路中混入较多空气,在工作时产生瞬间强大的冲击力作用于甲盖,使端盖突然弹出击中原告的头部,造成原告严重伤害,故应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以承担合理损失的80%为宜。第三人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日常保养不到位,以致产生润滑油油位偏低,油液中混入较多空气,以致在遇到瞬间强大的冲击力时,产生弹性压力,使产生的后果更加严重,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因第三人与原告有劳动关系,并经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赔偿关系,应当另行解决。经审查,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药费297208.04元,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226060元,误工费26835.68元,护理费(定残后应按一人计算,时限为5年,5年以后,可另行主张)113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30元,交通费7820元,营养费(按中间值计算)6472.80元,后续治疗费(计算时限为5年,5年以后,可另行主张)36500元,以上合计814248.52元,被告承担80%为651398.81元。另因原告的伤势为一级伤残,对原告造成重大伤害和精神痛苦,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以25000元为宜。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某某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乙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青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滕甲医药费等各项损失651398.81元,在该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被告青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滕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在该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6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8000元(被告青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已垫付),合计121694元,由被告青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97355元,第三人兰溪市××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243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原审被告益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压力机滑块脱落的原因系第三人同力公某使用不当造成,鉴定报告也表明不排除螺栓未均匀拧紧或个别螺栓存在质量问题,同力公某也无证据证明更换的螺栓无松动或机械性能合格。另外,同力公某没有定期清洁、更换润滑油,没有定期检查润滑油面高低。益友××虽然在压力机的滑块端盖承压点无安全警示标志,但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使用压力机的要求、定期保养、维护等相关内容。同力公某未严格按要求保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同力公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益友××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腾瑞斌辩称,事故发生的关键在于涉案设备存在明显缺陷,益友××作为制造者根本没有考虑到。益友××一直认为端盖处不会有压力,只是工艺孔,对这个缺陷没有认识到,也就没有端盖的承压安全养护告知及相应警示标志,油路也没有安全保护装置。说明书中设备的维护中重要部位螺栓用扳手检查是否松动,但未明示端盖螺栓是否属于重要部位。润滑油清洁度在什么标准要更换,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提示也没有告知。事发一个月前已经更换过润滑油,如果认为润滑油清洁度不够,当时应该对润滑油进行检测。润滑油油位的高低,一目了然,无需定期检查。益友××曲解了鉴定报告中油位偏低的意思。所以,益友××生产的设备存在缺陷作为制造方都不知道,要求加责于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承担主要责任没有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同力公某辩称,制造者都不知道这个设备存在缺陷,我们使用方更不可能知道。我公某在滕甲受伤过程中,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不应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本案压力机滑块端盖脱落的原因已经由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压力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端盖所涉的润滑油路无安全保护装置。压力机说明书中未有端盖的承压安全养护告知、无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益友××作为压力机的生产者,对压力机存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也未对危险性进行过告知,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同力公某对压力机未严格按要求进行保养,但并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益友××主张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694元,由上诉人青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骆 定 进审 判 员 楼 俊代理审判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