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程晓红与朱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红,朱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程晓红,女,1968年5月出生。被告朱春辉,男,1963年5月出生。原告程晓红与被告朱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晓红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同年10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拖再拖,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万元。被告朱春辉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同年10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上述事实,有借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30万元,有借据为证,被告应予归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程晓红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小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