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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辖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吴金荣、袁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荣,陈光华,袁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华。原审被告:袁文英。上诉人吴金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商初字第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均系个人,住所地也均在秀洲区,应当优先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出借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海宁市,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