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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邱树声与深圳市斌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斌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凤凰岗宝田瓜仔田工业区一栋二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89444436。法定代表人:钟华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常青,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树声,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省×市×区×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易文荣,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斌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树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由斌铎公司工作人员钟某某向邱树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斌铎公司欠邱树声未付货款人民币97700元,前欠条已收回。该欠条末尾盖有斌铎电子公章,经手人签名处为钟某某。邱树声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斌铎公司偿还欠款977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斌铎公司负担。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斌铎公司明确写明拖欠邱树声货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我国合同法调整。邱树声向该院提交的欠条证明斌铎公司拖欠邱树声货款,以此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斌铎公司未尽到付款的义务。斌铎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对邱树声提交的证据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且认可该欠条为斌铎公司公司员工出具,其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欠邱树声货款的辩论意见,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斌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邱树声货款977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1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9元,由斌铎公司负担。斌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判令斌铎公司无须支付邱树声货款97700元及利息;三、判令邱树声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具体理由如下:斌铎公司与邱树声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邱树声也没有向斌铎公司供货,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邱树声既未提交相关的买卖合同,更没有提交送货单证明斌铎公司曾收到其货物。因此,一审法院关于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也不应当产生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斌铎公司无需向邱树声支付任何货款及利息。邱树声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斌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斌铎公司拖欠被上诉人邱树声货款97700元,有斌铎公司向邱树声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据此判令斌铎公司向邱树声支付货款97700元及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斌铎公司出具的欠条中已明确注明所欠款项为货款,故其以邱树声未提交买卖合同及送货单为由,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无需支付货款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斌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绿 叶审 判 员 翁 艳 玲代理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歌(兼)附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