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世杰与罗武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62号原告罗世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罗武海,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杰诉被告罗武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世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世杰承担。审 判 长 王若海审 判 员 梁国强代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