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全效、张鹏远,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撒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其余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倪安民审判员 李晓凤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