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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与冯某某、贺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住所地: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负责人冯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某某、贺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907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冯某某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透支信用卡额9838.68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的规定计算,被执行人贺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2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兑现了全部案款10920元及执行费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6日收到案款1092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