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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国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57号罪犯徐国华。罪犯徐国华。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1月29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一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因罪犯徐国华在服刑期确有悔改表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国华的刑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国华的刑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至2028年3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国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华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03月01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02月0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08月13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02月17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国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华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