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太民一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朋与岳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岳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1227号原告:李朋,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方沧海,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顺,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朋诉被告岳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朋于2012年4月16日以该纠纷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朋负担。审 判 长 苗文杰审 判 员 陶 磊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