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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太民一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朋与岳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岳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1227号原告:李朋,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方沧海,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顺,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朋诉被告岳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朋于2012年4月16日以该纠纷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朋负担。审 判 长  苗文杰审 判 员  陶 磊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