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表人:高根法。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