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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表人:高根法。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