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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因其希望与被告姚某某继续共同生活,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150.00元。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