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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伞树增与大连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伞树增;大连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伞树增,个体。被告大连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伞树增与被告大连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伞树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伞树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伞树增负担。审 判 长  何士生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潘智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