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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学臣与唐宇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胜臣,唐宇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唐胜臣。委托代理人孙树岐,唐山市丰南区司法局干部。被告唐宇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胜臣与被告唐宇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胜臣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胜臣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唐胜臣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新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