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终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1161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江波,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吕青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莱阳市五龙北路**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沐商初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1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