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深圳市燕兴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撤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叶重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楚永,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裕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燕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立铎。委托代理人黄耀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郎岚,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地税稽处(2011)606号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燕兴投资有限公司补交税款人民币30994096.51元、教育附加费人民币28856.29元及滞纳金37776024.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撤回执行深地税稽处(2011)606号税务处理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权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