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谢长贵,临桂县两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建明代理审判员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祚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