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新日月物业管理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与李君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新日月物业管理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李君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宁波市新日月物业管理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被告:李君梅,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新日月物业管理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诉被告李君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新日月物业管理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新日月物业管理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以其诉讼主体名称已变更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新日月物业管理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新日月物业管理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昆 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艳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