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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功武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55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有据,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慕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