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白某某与赵某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白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白某某与赵某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某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铁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孙绍军代理审判员 刘静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