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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白某某与赵某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白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白某某与赵某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某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铁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孙绍军代理审判员  刘静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