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南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周某某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南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周某。委托代理人:彭某。被申请人:周���某。申请人周某要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所述,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周某某于1999年1月19日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申请人周某之母于1999年2月26日向某某报案,但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周某某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某某,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系嘉兴万众通讯实业公司职员,原住嘉兴市城东路八三00厂华美宿舍5幢407室,现户籍所在地嘉兴市××厂××室。申请人周某系被申请人周某某之女儿。1999年1月始申请人周某某离家不归。1999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周某某之妻彭某向嘉兴市公���局南湖分局解放派出所报案。1999年8月31日本院(1999)秀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离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1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周某某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已届满,被申请人周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系被申请人周某某之女,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条件。申请人周某所提供证据能证明被申请人周某某自1999年2月26日始至今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实质要件。申请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周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