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弋顺斌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顺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15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弋顺斌(网名“弋飞),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户县人,住户县,农民。2011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郑启,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第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弋顺斌犯强奸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弋顺斌及其辩护人郑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弋顺斌以“弋飞”的网名在互联网上认识了被害人牛某(1994年4月22日出生)。同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弋顺斌以过生日为由将被害人牛某接到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195号603室(弋顺斌住处),见面后,弋顺斌采取威胁、殴打等方式,将牛某压在床上并脱下裤子,强行与牛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牛某的带领下将弋顺斌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弋顺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门诊病历、化验报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2、被害人牛某的陈述;3、被告人弋顺斌的供述;4、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弋顺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了保障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弋顺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7日起执行至2015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毛宏波2012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