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薛明江、薛伟与合肥东城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明江;薛伟;合肥东城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薛明江,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薛伟,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东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包公桥。法定代表人:孙启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晓邨,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明江、薛伟与被告合肥东城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需要对本院(2009)肥东民一初字1799号裁定进行再审,该再审结果直接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代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中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