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某甲、彭某乙等与苏某、彭某丁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苏某,彭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彭某甲。原告彭某乙。原告彭某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文兴,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被告彭某丁。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方平,河北衡水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俊娟,河北衡水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三原告诉二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衡水市玻璃钢原材料公司(本案诉争财产)名下的全部资产或拆迁补偿款2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衡水市玻璃钢原材料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或拆迁补偿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胜顺审 判 员 高桂丽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