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开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常洁与徐金彪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洁;徐金彪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开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常洁,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徐金彪,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张家口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常洁诉被告徐金彪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