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忠欣与唐明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欣,唐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欣,男,汉族,1975年6月3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唐明照,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忠欣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明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3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文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唐明照院外将执行案款2560元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王民初字第103号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开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