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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忠欣与唐明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欣,唐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欣,男,汉族,1975年6月3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唐明照,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忠欣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明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3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文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唐明照院外将执行案款2560元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王民初字第103号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开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