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法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83号申请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1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邵某某偿还申请人某某公司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4‰,于2012年1月13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剩余70000元于2012年2月20日前全部还清。被执行人邵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8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某某于2012年4月11日在执行人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1、邵某某于2012年4月11日兑现130000元案款,下余的7880元于2012年5月11日前兑现。2、雷祥瑞自愿作为邵某某的担保人,保证邵某某依照协议履行。被执行人邵某某于2012年4月11日交来案款130000元,申请人某某公司于同日收到案款130000元。本案现已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文军审判员 陈晓玲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