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临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东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安××与临安××业××司、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东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安××,临安××业××司,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东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申请人临安××业××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被申请人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路。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申请人浙江东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安××业××司、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东星××工程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杭州仲裁委员会杭仲函(2012)19号函提交本院,要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临安××业××司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竹林大街竹溪桥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临国用(2006)第010161号地号01-01-61】。保全金额69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东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临安××业××司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竹林大街竹溪桥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临国用(2006)第010161号地号01-01-6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