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定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欠款69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695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定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