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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康晖置业有限公司、罗山县电力实业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明、张德才、高远军等66人及原审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审第三人罗山县电业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康晖置业有限公司,罗山县电力实业总公司,高远军,彭刚,余金釜,张道珍,韩杰,李红,段志国,李子新,张霞,李树清,曹化宇,彭典来,郑旭龙,刘红,周敬华,杨彬,韩忠,王涛,陈耀贵,张世波,熊金玉,陈春志,吕森,李树贵,孙惠国,黄承克,吴继忠,曾宪顺,高源浩,王振华,陈登霞,李敏,朱荣昕,赵安敏,丁浩,陈祥军,沈伟忠,梅义珍,陈英,刘国福,陈奎刚,周青谋,杜银,李锋,陈祥宝,丁文友,孙惠思,张爱民,甘文斌,黄学斌,李健,董德九,熊成刚,沈华明,段其友,周道良,方贤珍,高玉涵,钟全富,胡思霞,张长江,陈奇,陈伟,苏中华,张明,原告张德才,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罗山县电业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磊,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银,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康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克丰岭,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孝斌,男,1965年5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县电力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垠,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丁益辉,罗山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男,1964年1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张德才,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原告高远军,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原告彭刚,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余金釜,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原告张道珍,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韩杰,男,1972年4月1日出生。原告李红,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原告段志国,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原告李子新,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张霞,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原告李树清,男,1952年1月1日出生。原告曹化宇,男,1980年8月7日出生。原告彭典来,男,1971年5月7日出生。原告郑旭龙,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刘红,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原告周敬华,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原告杨彬,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韩忠,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王涛,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原告陈耀贵,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原告张世波,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原告熊金玉,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原告陈春志,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原告吕森,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原告李树贵,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原告孙惠国,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原告黄承克,男,1931年3月20日出生。原告吴继忠,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原告曾宪顺,男,1951年7月1日出生。原告高源浩,男,1988年2月6日出生。原告王振华,男,1965年4月1日出生。原告陈登霞,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原告李敏,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原告朱荣昕,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原告赵安敏,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原告丁浩,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原告陈祥军,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原告沈伟忠,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梅义珍,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英,女,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国福,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奎刚,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青谋,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杜银,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锋,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祥宝,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丁文友,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惠思,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爱民,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甘文斌,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学斌,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健,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董德九,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熊成刚,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沈华明,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段其友,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道良,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方贤珍,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高玉涵,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钟全富,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胡思霞,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长江,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奇,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伟,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苏中华,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保军,男,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双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罗山县电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段文辉,男,该局局长。原审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吴才勇,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甘泽民,该局工作人员,住罗山县城关镇行政路18-21号。委托代理人李长银,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罗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康晖置业有限公司、罗山县电力实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明、张德才、高远军等66人及原审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审第三人罗山县电业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长银、孙孝斌、万斌,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保军及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长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贵瑛审判员  刘有成审判员  吕树利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牧—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