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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7)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鸡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鸡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5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婚前被告及家人答应结婚后给我建配房,婚后却反悔,使我在心理上对被告失去信任。婚前原告谎称自己医学院毕业、懂医术,婚后发现被告在欺骗原告。结婚时收的礼金全由被告父母所得,婚后两人的开支均由我从娘家带来的钱支付。婚后被告隐瞒自己患有疾病并且没有为了两人以后的美好生活及时治疗。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年××月××日,我弟弟结婚时,作为姐夫被告分文未出。我于2012年1月26日回到娘家居住。我与被告在婚后没有建立起应有的感情,没有共同的目标。我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原告郝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两人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婚后,我家人在经济上给予原告无微不至的照顾。我二人结婚时原告要的财礼最多,我父母宁可省吃俭用也从没让原告做过难。原告指责我家人答应婚后见配房是没有根据的。原告谎说我接替门诊,我从未想过把父亲的财产据为己有。婚后原告平时的花销全由我家支付的而不是从娘家带来的。婚后原告流产,我得知后对其进行关怀和照顾。原告弟弟结婚之日,我理应送大礼,可我的工资全部由原告掌握。我和原告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冲突,希望原告排除干扰尽快回到家中一起好好过日子。被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不断通过电话联系、QQ聊天。2009年农历12月份初次见面,经过交谈,彼此留下较好的印象,自愿交往。××××年××月15日订下婚约。××××年××月××日,原、被告一起到鸡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5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告郝某现在未怀孕。婚后原、被告一起在苏州打工,生活起居在一起,相互照顾。××××年××月××日原告郝某弟弟结婚二人回到家中。2011年12月10日,被告张某独自外出打工,原告郝某辞去工作留在家中,期间双方通过电话、QQ等方式联系沟通感情,被告曾于2012年元月2号给原告汇款,关心原告在家中的生活状况。2012年农历正月初四,原告郝某回到娘家居住。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被告张某外出打工回家后去找原告但未叫回。2012年2月13日,原告郝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以上案件事实亦由本案的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司法程序中,干预双方已缔结的有效婚姻关系,应参照当事人就婚姻问题是否形成合一的意见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准则。诉讼中,斟酌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诉之因,有无和好的空间之标准衡量。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经过接触,互生爱慕之意,经过短信、QQ联系等方式自愿交往,原、被告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即婚前基石牢固。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相互关心、照顾,共同在苏州打工挣钱养家。婚姻生活比较美满,两人互敬互爱、相互沟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未产生过大的矛盾分歧。2011年12月,原告由于被告未向其弟弟的婚事出礼,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出外打工导致二人分居至今。但究其原因乃是生活中的琐事所致。原告郝某只提供了结婚证一份,只能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对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空间。故原告郝某起诉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因此本院对原告郝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郝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慧新审 判 员  韩 爽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