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淄博顺航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诉青岛澳柯玛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顺航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澳柯玛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淄博顺航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XXX。法定代表人蔡中芳,董事长。被告青岛澳柯玛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原告淄博顺航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澳柯玛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澳柯玛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