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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雪玲,王保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皇雪玲,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野胡拐乡东红庙村人。被告王保亮,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野胡拐乡蔡中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皇雪玲与被告王保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皇雪玲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皇雪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皇永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