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卫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辛文瑞与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文瑞,孙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辛文瑞,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卫东区劳动路中段诸葛庙社区家属楼西单元2楼东户。委托代理人高克雷,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文瑞诉被告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文瑞撤回起诉。诉讼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辛文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延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