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倴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