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刚岭与黑聚强、张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岭,黑聚强,张冬,李荣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张刚岭,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黑聚强,男,1981年5月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张冬,男,现年51岁,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李荣芝,女,现年51岁,汉族,系张冬的妻子,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岭诉被告黑聚强、张冬、李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岭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岭撤回起诉。诉讼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刚岭负担。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淑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