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学坤与张庆民、张继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坤,张庆民,张继东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李学坤,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存芳,特别授权。被告张庆民,成年,农民。被告张继东,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坤与被告张庆民、张继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坤于201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学坤负担。审 判 长 陈树森代理审判员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