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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敏慧与刘根玉、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敏慧,刘根玉,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周敏慧。被执行人:刘根玉。被执行人: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茂进。本院在执行周敏慧与刘根玉、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012)温龙执民字第2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根玉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在16家银行均无存款。被执行人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主要资产为14家连锁店(店系租的)的经营权。其法定代表人种茂进反映负债近1亿元。温州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在牵头重组。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能继续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截止2012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刘根玉、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26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