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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54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浙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曾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因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已对杜某某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经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月19日对杜某某执行了逮捕,因本案可能有经济犯罪的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