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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福民清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青岛亮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烟台伊品露丝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亮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烟台伊品露丝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福民清初字第51号原告青岛亮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南林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国恩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承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伊品露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永达街897号。法定代表人朴必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配海,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亮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伊品露丝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亮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起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学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