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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程志刚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刚,安阳县人民政府,程怀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安行初字第4号原告程志刚,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慧前,职务县长。第三人程怀录,男,1942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程志刚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西卉陪审员  杨晓辰陪审员  李瑞青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