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4)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1287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某,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成少勇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9月24日被被告招聘为操作员。被告经常安排原告超时加班,部分工资拖欠发放。无奈之下,原告以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工资、经常安排超时加班等理由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1月8日,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478元。被告辩称,被告于2011年1月已经向公司员工发布了被告公司将于同年4月由龙华某搬迁到沙井街道的通告,原告因不愿意到沙井街道新厂上班向被告提出了辞职请求,被告准许,并于2011年3月25日给原告结清所有工资,并由原告签收,对此被告认为原告是自己离职的,被告已经结清所有工资。现在原告以被告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经常超时加班为由提起诉讼,无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加班费,从被告的工资单上,也显示被告已经全额支付了加班费,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状况如下:1.入职时间:2008年9月24日。2.工作岗位:操作员。3.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4.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5.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原因:2011年3月25日,原告以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方式向被告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6.仲裁请求:原告请求裁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478元。7.仲裁裁决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当庭明确,因被告拖欠原告2008年度的加班工资,原告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争议的事项为被告是否拖欠原告2008年的加班工资。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该加班工资,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该主张。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2008年度加班工资,并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对超出其离职前两年即2009年3月35日之前的工资发放情况负担证明责任,而本案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其2008年度加班工资的事实。由此,原告无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4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成 少 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兼)书 记 员 赵 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