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66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东阳市××号。负责人:郑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供的机动车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员会,金华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的达成系保险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