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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彭培民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培民,张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1058号申请人彭培民,居民。被执行人张立杰,居民。本院在执行彭培民诉张立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宿建东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