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彭培民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培民,张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1058号申请人彭培民,居民。被执行人张立杰,居民。本院在执行彭培民诉张立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宿建东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