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4号原告:丁某某,男。被告:郝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君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云学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隋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