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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4号原告:丁某某,男。被告:郝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君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云学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隋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