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苗建立与史美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建立,史美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苗建立,农民。被执行人史美尧,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苗建立与史美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苗建立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史美尧尚欠申请执行人苗建立货款15200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340元、执行费2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