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宣某某、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宣某某,徐某某,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576号原告:应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宣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戚某某。原告应某某诉被告宣某某、徐某某、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某某、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某某起诉称,被告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宣某某、徐某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原告应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借期为二个月。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宣某某、徐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按月息三分支付到上述借款及利息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判决被告戚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宣某某、徐某某支付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宣某某、徐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被告戚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属实,但被告戚某某作为中间人签名的。原告应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宣某某、徐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戚某某作担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戚某某对原告应某某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2、结婚证一份,以证明被告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戚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戚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宣某某、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质证的权利。被告戚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且原告提供的借据系原件,记载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作为有效证据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9月16日,被告宣某某、徐某某向原告应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戚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因被告宣某某、徐某某没有归还借款,被告戚某某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与被告宣某某、徐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宣某某、徐某某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宣某某、徐某某应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应某某与被告戚某某之间的担保关系,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宣某某、徐某某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戚某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因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戚某某对被告宣某某、徐某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应某某要求被告宣某某、徐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支付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宣某某、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某某、徐某某归还原告应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支付从2011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借款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戚某某对被告宣某某、徐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宣某某、徐某某承担,被告戚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蔡生苗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